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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元平与黄颂燕、黄彤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平,黄颂燕,黄彤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2民初91号原告赵元平,女。委托代理人吕淑荣,鹤岗市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淑萍,鹤岗市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颂燕,男。被告黄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平与被告黄颂燕、黄彤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元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元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00元,减半收取1,062.50元,由原告赵元平负担。审判员  刘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