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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铁生、尤存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李铁生,男,汉族,1959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尤存义,女,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盛宝群,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铁生与被执行人尤存义、盛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尤存义、盛宝群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尤存义、盛宝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36964元。二、如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尤存义、盛宝群价值相当于1836964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尤存义、盛宝群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昌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