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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彩容与梁嘉伟、梁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容,梁嘉伟,梁笑银,梁献文,崔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192-1号原告:刘彩容,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梁嘉伟,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梁笑银,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梁献文,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崔倩红,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容与被告梁嘉伟、梁笑银、梁献文崔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8元、财产保全费1660元,合共4018元,由原告刘彩容负担。审 判 长  谭文雅人民陪审员  张法均人民陪审员  欧惠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