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海东、赣州飞创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东,赣州飞创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民终1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东,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章炜钰,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飞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蓝田大道蓝田安置点。法定代表人吉同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丹洁、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海东因与被上诉人赣州飞创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创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范某系淘宝账户“小鬼当家hai”的注册人。天猫店铺“布雷尔家居旗舰店”由飞创公司注册并经营。2015年5月14日,李海东向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称“2014年8月,其在天猫网购买了真皮家具,但发现购买的家具并非是真皮家具,事后向天猫投诉。2015年9月,因天猫账号和旺旺账号被封造成其无法维权。为了打击天猫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本处申请以截屏的方式对天猫网购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全,拟用于诉讼。”当日,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李海东使用公证处电脑通过360浏览器进入天猫网,并以淘宝账户“小鬼当家hai”及相应密码登陆,在天猫店铺“布雷尔家居旗舰店”购买名称为“布雷尔皮床双人床软体床真皮床皮艺床软床1.8米软包双人床婚床”的床一件,支付价款2299元,形成订单号1048855628597730,该商品页面多处注明材质为“头层真皮”,李海东还使用上述帐户同时在其他五家天猫店铺进行浏览、下单,共购买三件沙发、三件皮床。2015年6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出具了(2015)赣洪江证内字第1702号公证书。2015年5月26日,李海东再次向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真皮床的取样过程及将样本邮寄至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进行保全,拟用于诉讼、索赔。当日,李海东与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来到南昌市××区云锦路银燕物流基地10栋1-3档东顺物流档口,向工作人员出示收货人周某身份证件后,对一张东顺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托运单(江西专线)(单号:8000266-5)进行了签收。随后提取了五件货物。后李海东将其中一件床头的外包装进行拆除后,割取床头的皮质若干块,交给公证员保管并取样五份(分别为布雷尔样件1-1、布雷尔样件1-2、布雷尔样件1-3、布雷尔样件1-4、布雷尔样件1-5)并分别封存。2015年6月9日,李海东与公证人员来到江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城中揽投部。李海东将一份“布雷尔样件1-5”和一张纺织品测试申请表装入一个信封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往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7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出具(2015)赣洪江证内字第2171号公证书。2015年6月14日,买家帐户“小鬼当家hai”就涉案订单创建了退款申请,退款类型:不退货仅退款;退款原因:发票问题;次日,卖家拒绝退款,拒绝说明为“麻烦修改一下退款理由”。2015年6月19日,天猫客服介入。李海东于同日修改了退款申请,退款类型从“不退货仅退款”修改为“退货并退款”;退款原因从“发票问题”修改为“假冒品牌”;退款说明修改为“假货、假冒材质”。次日,飞创公司拒绝退款。2015年8月7日,飞创公司同意退货并提供退货地址。同日,飞创公司同意退款申请,并退回2299元价款至买家支付账户中。但李海东未按约退货。售后编号为48040415943077。另查明,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李海东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16起,所涉内容均是李海东以在天猫店铺购买到的真皮沙发或真皮床材质不符为由主张天猫店铺或天猫公司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中2014年10月8日,李海东以其于2014年8月向佛山市顺德区优尚美家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两个天猫店铺购买真皮沙发共10套,案涉店铺宣传“100%真皮保证”,经检测商品材质为超细纤维合成革,系虚假宣传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佛山市顺德区优尚美家商贸有限公司退款并按三倍价款赔偿,案号为(2014)杭余民初字第2962号;其中同日李海东以于2014年8月向佛山市旗开家具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购买头层真皮沙发5套,案涉店铺宣传“进口头层黄牛皮”、“顶级头层牛皮”,经检测商品材质为牛剖层移膜革(牛二层皮),系虚假宣传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佛山市旗开家具有限公司退款并按三倍价款赔偿,案号为(2014)杭余民初字第2963号;其中2014年12月1日,李海东以其于2014年8月向杭州沐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购买真皮沙发3套,案涉店铺宣传系真皮,经检测,商品的材质为合成革,系虚假宣传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杭州沐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案号为(2014)杭余民初字第3609号;其中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4月15日,李海东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12起,所涉内容均涉及所购的沙发或床材质不符,主张惩罚性赔偿,涉及店铺十余家、产品几十件,庭审中,李海东表示其购买上述商品均是为了自用或收藏。再认定,www.tmall.com(天猫)由天猫公司注册并经营,任何人注册成为天猫会员,均需同意其制定的《淘宝服务协议》,协议中规定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2016年4月,李海东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飞创公司向李海东三倍赔偿6897元;二、飞创公司承担检测费1200元;三、天猫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飞创公司、天猫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李海东以飞创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宣传真皮,但经检测实际并非真皮为由,主张飞创公司构成欺诈,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三倍赔偿。首先,李海东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飞创公司提供的涉案订单项下的货物并非真皮,如前证据认证时所述,公证书所示送检人与检测报告所示申请人不一致,且测试样品信息系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因此,其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系针对本案所涉订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海东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不管涉案产品是否存在问题,李海东在涉案交易发生后通过天猫网申请了退货退款,飞创公司也已经同意李海东的退货退款申请,并实际将相应的货款退还给李海东,由此可见,双方的争议已经通过天猫平台处理完毕,现李海东再次通过起诉要求飞创公司进行赔偿,缺乏依据;第三,即使飞创公司提供的产品确实存在问题,李海东也并非为生活消费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理由为:(1)李海东从下单购买到收货、送检均同时进行了公证,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2)所涉公证书明确载明李海东系“为了打击天猫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并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而就其购买行为进行公证,以及“拟用于诉讼、索赔”的目的而就收货及送检过程进行公证,由此表明,李海东购买涉案产品之初即准备诉讼并索赔,其并非为生活消费目的而进行购买;(3)李海东在本案之前及与本案同时期向原审法院提起了16起诉讼,均涉及天猫店铺销售的沙发、床材质不符,涉及店铺多达十几家、产品几十件,其关于购买涉案产品均是为了自用及收藏的解释显然不符合常理,由此可见,李海东明知或应知相关店铺销售的产品存在问题,而故意购买后通过诉讼进行索赔,其目的显然是为了牟利,而非正常生活消费;故李海东系为牟利目的购买涉案产品,而非为生活消费目的,其不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也无权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综上,李海东要求飞创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以及检测费的诉请,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既然飞创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其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请,亦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海东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海东负担。宣判后,李海东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一、1、案涉检测报告是上诉人在公证处公证收货过程中进行裁剪邮寄给检测中心检测的,该检测报告与本案所涉订单应当具有关联性。检测报告显示申请人为范某,是因为该商品是用范某的旺旺号购买的,所以李海东就填写了范某的名字,而实际送检人是李海东,不能以申请人和送检人的不一致来认定检测报告和案涉订单不具有关联性。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销售的沙发不是真皮,那么接下来就应当由被上诉人来进一步举证,或者由被上诉人申请质量鉴定。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床为真皮,也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该检测报告内容失实。二、上诉人发现其购买的商品非真皮之后,通过售后维权,要求退款,是其最基本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销售假货,欺诈消费者,上诉人可以主张三倍赔偿。上诉人通过诉讼途径来要求三倍赔偿也是其权利。三、网上购物,经常因消费者缺乏证据而无法维权,本案中上诉人在购物时一并公证,是其对法律保护的重视,也是其维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手段。一审不能就此推断上诉人不符合正常的消费习惯。上诉人购买沙发并非用于经营,更不是恶意竞争,其在本案中就是消费者,至于其购买商品之后,用于什么,都是上诉人自己的安排。即便上诉人系职业打假,被上诉人也不能因此免去法律责任。被上诉人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是事实,以假充真,本身就已经违法。一审的认定只会助长被上诉人无视法律,继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继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天猫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袒护飞创公司,对上诉人的投诉未予理睬,其行为严重阻碍了上诉人维权,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故天猫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飞创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上诉人并非案涉交易方,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案涉交易全部是通过案外人注册的天猫用户名完成的,根据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规则,案涉商品的买受人系注册该天猫用户名的案外人。上诉人既非该案外人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人,亦非该天猫用户名的合法借用人,故一审认定上诉人并非案涉交易方,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正确。二、即便上诉人是本案适格主体,其诉请亦应依法驳回。1、案涉商品系假冒真皮的商品,证据不足。上诉人提交的四份检测报告均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四份检测报告均无法显示是出自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报告未对检测过程、检测分析意见做出说明,检测机构没有法定的检测资质证明,甚至连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都没有,所谓的“实验室认可证书”也是复印件,且庭审中也未出示原件进行核对,检测过程也未做任何说明,检测人员没有相应的技术、资质。2、上诉人不是消费者,其购买行为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上诉人短期内购买数量巨大的家居用品,显然不是满足其自身消费需要。3、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飞创公司销售的商品没有缺陷,也没有造成上诉人任何人身、财产损害。案涉商品的买受人发起无理由退款退货申请,得到了天猫公司的同意。飞创公司已将其购买的第2、3、4宗商品的货款全部退回商品买受人,但飞创公司至今没有收到商品买受人退还的上述三宗商品。因此,飞创公司提出反诉,但后因查明上诉人并非案涉商品的实际买受人而撤回反诉。飞创公司保留要求商品买受人继续支付货款的权利。被上诉人天猫公司答辩称:天猫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卖家或者是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即使卖家在天猫网络上发布涉诉商品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天猫公司因没有过错也不构成侵权。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虽检测报告记载订单号1048855628597730的布雷尔头层真皮床的材质不是头层牛皮,但李海东在案涉交易发生后已与飞创公司通过天猫网达成了退货退款的合意,飞创公司也已将相应货款退还给了李海东,说明李海东以假冒材质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已经通过天猫平台得到了解决。现李海东又以飞创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宣传真皮,经检测实际并非真皮为由,主张飞创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其三倍价款。本院认为,李海东就沙发、床材质不符,先后提起16起诉讼,其在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时,明确其是“为了打击天猫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说明李海东明知或应知相关店铺销售的产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购买涉案产品,故李海东不属于受欺诈对象,其无权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李海东要求飞创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及检测费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李海东主张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海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傅东红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