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姚莹雪与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西张市村后荣组、荣新武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莹雪,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西张市村后荣组,荣新武,贺建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239号原告姚莹雪,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朝李村二组,村民。身份证610422197410262026。委托代理人何迪,西安市高陵区泾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西张市村后荣组。负责人赵彩玲,女,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西张市村后荣组,系该组组长。被告荣新武,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西张市村后荣组,村民。身份证610126196208141436。被告贺建民,男,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西张市村后荣组,村民。身份证610126195404061439。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莹雪与被告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西张市村后荣组、荣新武、贺建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莹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莹雪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莹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莹雪负担(原告姚莹雪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