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穆月松与万波、邢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月松,万波,邢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1823号原告:穆月松,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沙宇,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波,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蒋伟,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玲玲(与万波系夫妻关系),女,汉族,1970年2月16日,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穆月松与被告万波、被告邢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月松的委托代理人沙宇、被告万波的委托代理人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玲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月松诉称: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按月息2%,自2016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7日,被告万波称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3%,期限为1年,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自2016年3月27日至3月30日共向被告支付借款300000元。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按月支付利息,原告因被告违约向其索要借款本息,被告拒绝偿还。被告万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约定利息过高,应予以调整。该笔借款为被告万波一个人使用,邢玲玲对借款不知情,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万波愿意个人承担债务。被告邢玲玲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万波承认原告穆月松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穆月松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波与被告邢玲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并没有明确约定系被告万波个人债务,亦不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系被告万波、邢玲玲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邢玲玲与被告万波应共同向原告承担清偿借款和支付借款利息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波、邢玲玲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穆月松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和支付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3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0元,由被告万波、邢玲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楠楠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