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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邓艳霞、密夫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艳霞,密夫佩,徐钦铎,李秀云,密某,汤国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805号申请人:邓艳霞,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密夫佩,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徐钦铎,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李秀云,女,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密某,男,200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汤国晋,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邓艳霞与密夫佩、徐钦铎、李秀云、密某、汤国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艳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密夫佩、徐钦铎、李秀云、密某、汤国晋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密夫佩、徐钦铎、李秀云、密某、汤国晋所有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