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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杰、郭遇缘、张寿泰、郭桂萍与许万来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杰,郭遇缘,张寿泰,郭桂萍,许万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郭杰,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周家村15号。申请执行人郭遇缘,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周家村15号。申请执行人张寿泰,男,194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绿缘街478号。申请执行人郭桂萍,女,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绿缘街478号。被执行人许万来,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旅顺北路77号。本院在执行(2015)甘刑初字第4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郭杰、郭遇缘、张寿泰、郭桂萍与许万来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338,333.96元,已履行3,000元,尚欠335,333.96元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款0.3万元,因申请人拒绝领取,现存放于旅顺法院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17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