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吕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青岛德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展搏贸易有限公司,代建华,薛冰,王卫东,王书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慎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含斌。原审被告:青岛德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展搏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代建华。原审被告:薛冰。原审被告:王卫东。原审被告:王书颜。上诉人吕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原审被告青岛德百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展搏贸易有限公司、代建华、薛冰、王卫东、王书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吕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青松代理审判员  张馨月代理审判员  何宜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邓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