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1399田茹与陈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茹,陈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1399号原告:田茹,女,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告:陈思军,男,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李旭辉、庞培培,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茹与被告陈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茹,被告陈思军的委托代理人李旭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4000元;2、从2015年4月26日按1.5分利息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思军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次性向原告田茹于2015年4月26日借款人民币354000元,借款期为一年,陈思军出具一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2016年8月1日付清,2015年4月26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被告陈思军辩称,借款属实,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田茹在庭审中提交的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田茹现金叁拾伍万肆仟元,354000元。借款人陈思军。2016年4月26日起到8月1号都给。”被告方对该借据无异议。原告田茹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陈思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茹与被告陈思军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陈思军应当承担向田茹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被告陈思军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已经超过了答辩期间,因此,本院对陈思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思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茹支付借款人民币354000元。如被告陈思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被告陈思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含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