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启芳与长春市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芳,长春市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伯良,耿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启芳,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伯良,男,1967年6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耿秀清,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张启芳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伯良、耿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且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同本院的执行结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可供执���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红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