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峰与周加涛、张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周加涛,张晶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852号原告:李峰,男,1981年7月8日出生,现住张店区。被告:周加涛,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张晶玉,女,1979年6月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与被告周加涛、张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审 判 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杜桂华书 记 员 王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