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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峰与周加涛、张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周加涛,张晶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852号原告:李峰,男,1981年7月8日出生,现住张店区。被告:周加涛,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张晶玉,女,1979年6月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与被告周加涛、张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审 判 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杜桂华书 记 员  王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