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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梅洪利与任祥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洪利,任祥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梅洪利。被执行人:任祥振。梅洪利申请执行任祥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1572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2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广明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