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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行申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宣成与福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管理纠纷申请再审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郑宣成,男,194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再审申请人郑宣成因与福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行终1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宣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锦铨代理审判员  赵敏杰代理审判员  蔡雅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佳家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