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九台市京科种子商店与王海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京科种子商店,王海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938号原告九台市京科种子商店。被告王海波,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市京科种子商店诉被告王海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市京科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俊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