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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九台市京科种子商店与王海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京科种子商店,王海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938号原告九台市京科种子商店。被告王海波,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市京科种子商店诉被告王海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市京科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俊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