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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尤波与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505号起诉人:尤波,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2017年5月9日,本院收到尤波的起诉状。起诉人尤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邱东偿还借款2万元及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还清该笔借款日为止按每月百分之三支付利息;2、由邱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4日邱东向起诉人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借款到期后,起诉人多次向邱东催讨该笔借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尤波的居住地为内江市市中区伏龙乡大屋冲村1社6号;邱东的现居住地为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义隆小区3单元11号,该借款引发的争议与东兴区辖区没有实际联系,其借条约定“出现争议时可以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协议管辖的规定,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尤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梓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