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诉被告苏伟杰、常娟、苏杰、卢军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苏伟杰,常娟,苏杰,卢军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784号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住所地:河津市新兴路1号;主要负责人:柴海良,职务:行长。被告:苏伟杰,男,1989年5月21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周家湾村岭*组人。被告:常娟,女,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周家湾村岭*组人。被告:苏杰,男,1983年7月3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周家湾村岭*组人。被告:卢军鹏,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周家湾村岭*组人。现住本村。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诉被告苏伟杰、常娟、苏杰、卢军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伟杰、常娟、苏杰现住址不详,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阳琴审 判 员 毛国荣审 判 员 卫俊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光玺书 记 员 贺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