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玉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2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玉玉,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甘肃省宁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玉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马玉玉至义乌市景辉制衣厂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搭火发动车子盗走被害人陈某1停在该处的车牌为028169的红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10元)。现赃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陈某1。同日晚19时许,被告人马玉玉至大陈某2海豪宾馆门口旁边,趁四周无人之际,搭火发动车子盗走被害人詹某停在该处的车牌为086185的红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现赃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詹某。同日22时许,被告人马玉玉至大陈镇鸿顺路15号,趁四周无人之际,搭火发动车子盗走被害人姜某停在该处的车牌为021279的红色电丰成牌瓶车(价值人民币2480元)。现赃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姜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玉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詹某、姜某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马玉玉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玉玉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玉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玉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