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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2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郭本清、张美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本清,张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本清,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美娟,女,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郭本清与张美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