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某某渭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53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某,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渭城支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某,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某某渭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其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丁 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