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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国流与天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流,天台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3行初27号原告张国流,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夏建军,浙江天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县公安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镇前路25号。法定代表人梅东晓,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流诉被告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张国流以愿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流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流负担。审 判 长  裘先焕人民陪审员  曹宝康人民陪审员  邱宝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娇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