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杨俊华与李存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华,李存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29号原告:杨俊华,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李存旺,男,彝族,1957年9月8日出生,住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华诉被告李存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杨俊华负担。审判员 杜小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