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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451号原告:赵某,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