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函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函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024号原告: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瓷城大道恒万城市广场1栋1301号。法定代表人易桃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妙,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张函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函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