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8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崔力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崔力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8775号原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36号802房。法定代表人:李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力强,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原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力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敏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