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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8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崔力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崔力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8775号原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36号802房。法定代表人:李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力强,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原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力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敏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