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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与刘某某、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刘茂生,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2136号原告: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三元社区二社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62015503T。负责人:林庆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与会,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该公司总经办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茂生,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大丰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92154664H。法定代表人:薛丽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与会,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该公司总经办主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与被告刘茂生、第三人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