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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州福包彩盒有限公司、福州兴亿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福包彩盒有限公司,福州兴亿食品有限公司,林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209号申请人:福州福包彩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许宏全委托代理人:赵浩,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兴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黄榕被申请人:林发,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吴健秋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美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州福包彩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兴亿食品有限公司、林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61317.27元人民币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州兴亿食品有限公司、林发价值61317.27元人民币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41元,由申请人福州福包彩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兰幼清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吴清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