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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吕阳与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阳,张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404号原告:吕阳。被告:张玉凤。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阳与被告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吕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阳负担。审判员  姜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