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武汉鑫通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武汉鑫通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武汉鑫通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木兰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戈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武汉鑫通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将车鄂A×××××1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返还押金1000元。三、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用计3580元;四、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鑫通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放弃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返还押金1000元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用计3580元的执行请求。2017年5月12日,本院向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执行人胡某某表示申请事项已全部得到实现,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