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9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贺喜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张淑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喜,张淑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91民特6号申请人:贺喜,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张淑侠,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代理人:周桂香(系被申请人张淑侠的母亲),女,194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贺喜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张淑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贺喜称,其与被申请人张淑侠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张淑侠在徐州市中心医院查出患有脑动脉瘤并有脑积水,随即办理住院在重症监护室治疗。被申请人张淑侠当即就出现大小便失禁,无任何意识等情形。住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张淑侠的病情每况愈下,一直得不到控制,先后做了气管切开手术、脑积水引流等治疗手术。2016年8月16日,经中国××人联合会认证,被申请人张淑侠为一级肢体××。现经医院治疗被申请人张淑侠目前仍处于意识不清状态,已经无民事行为能力,吃喝均要靠申请人进行护理。现因被申请人张淑侠看病所花费及未来生活需要,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淑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贺喜为其监护人。代理人周桂香称,被申请人张淑侠系代理人之女,被申请人因患脑积水、肢体××现在没有意识,和植物人一样,自己也不能喝一点水,吃饭都是靠胃管,现在被申请人没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贺喜与被申请人张淑侠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7月13日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0月26日育有一女贺籽宁。被申请人张淑侠因患有××,在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2日,徐州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被申请人张淑侠经诊断为患有蛛网膜下腔出血、××,医嘱建议为继续治疗。现被申请人张淑侠仍处于意识不清状态,生活不能自理。后经徐州市××人联合会审批被申请人张淑侠为肢体××一级,监护人为原告贺喜。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东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被申请人张淑侠的父亲张世华已于2007年6月17日在家中病故。代理人周桂香系被申请人张淑侠之母,其对于宣告被申请人张淑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贺喜为被申请人张淑侠的监护人不持异议。本院认为,根据住院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证以及申请人与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均可证实被申请人张淑侠因患有蛛网膜下腔出血、××,经住院治疗后仍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贺喜的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张淑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贺喜为被申请人张淑侠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聂新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