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某、魏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魏某,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21执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朝阳审判员 张士伟审判员 薛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二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