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胜会、朱福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胜会,朱福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胜会,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温华,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福仁,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德,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胜会因与被上诉人朱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胜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胜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胜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刘胜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