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瑜与李岫泠、孙晓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瑜,李岫泠,孙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周瑜,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岫泠,女,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孙晓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裁定将车籍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公民二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