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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瑜与李岫泠、孙晓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瑜,李岫泠,孙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周瑜,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岫泠,女,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孙晓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裁定将车籍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公民二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