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其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其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596号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澄江大道富瑞花园院内。法定代表人:吴舟雄,公司经理。被告:夏其惠,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其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烈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