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何川东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万州太白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川东,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万州太白路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何川东,男性,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勤,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万州太白路分店,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三峡福斯德广场地下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9390661-3。负责人万利,公司区域经理,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4日,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理,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再审申请人何川东因与被申请人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万州太白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101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何川东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重审。被申请人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万州太白路分店提交意见称,与原审的答辩意见一致,被申请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无证据证明,膨胀漏气的商品并非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超市购买的“有友”牌泡凤爪,在包装上存在漏气、膨胀、变质现象,判决被申请人退还货款并无不当。其同时,因再审申请人未举证证明涉案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以该涉案食品未造成人身、财产和其他损害为由,未支持原告的诉请的误工费、赔偿金、以及律师取证费,于法有据,判决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何川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 驰审判员 陈 实审判员 张兴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