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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行,邵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工区纬九路。法定代表人:薛立锋。被执行人:邵国栋,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邵国栋在(2017)浙0604执147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国栋银行存款人民币21212669.38元(含执行费88524.1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冻结、划拨银行存款人民币以本院(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主体未履行部分的款项为限),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郦建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