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靳进与北京中保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进,北京中保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宝防伪技术产品有限公司,山东中保康医疗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2176号原告靳进(jinjin),男,美籍华人,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尔湾市。委托代理人冯民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保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刚,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泰宝防伪技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巩端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光玉,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颂远,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保康医疗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巩端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光玉,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颂远,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进与被告北京中保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宝防伪技术产品有限公司、山东中保康医疗器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靳进诉称,三被告共同侵权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人格权侵权和精神损害),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各被告民事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50000000元人民币;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靳进系外籍人士,其提起本案诉讼,属涉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本案系涉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请求标的额达到50000000元,且被告北京中保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辖区以外,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案件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振明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