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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田雅梅、常慧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田雅梅,常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802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住址北京市大兴区。被告田雅梅。被告常慧峰。本院在审理刘广东诉被告田雅梅、常慧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向案卷中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代理人张翔勇询问授权委托书及起诉状“刘广东”字样是否为刘广东本人书写,该代理人表示刘广东未当面向其书写以上材料作为立案材料。本院认为,代理人张翔勇为立案提交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无法证明是刘广东本人意思表示,无法证明刘广东本人就本次诉讼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梅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