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湘因与被上诉人萧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湘,萧明,陕西省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湘,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萧明,男。原审被告:陕西省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开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谢湘因与被上诉人萧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谢湘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请求依法移送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八条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签订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为争议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明确合同签订地为兰州市城关区,诉讼标的额66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本案诉讼标的额达500万元以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