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世川与易大碧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川,杨飞,易大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319号原告:陈世川,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飞,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易大碧,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川诉被告杨飞、易大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川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川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陈世川负担。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