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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胡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胡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151号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龚刘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64984607W。法定代表人:周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民,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公司职工。被告:胡杰,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利,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美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