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黎万彬诉肖坤龙、陈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万彬,肖坤龙,陈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黎万彬被执行人:肖坤龙、陈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黎万彬申请执行肖坤龙、陈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0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