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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桃花与高桂花、王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桃花,高桂花,王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497号原告:朱桃花,女,汉族,1952年8月25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高桂花,女,汉族,1955年9月12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王基平,男,汉族,1955年2月2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朱桃花与被告高桂花、王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地址,没有找到被告高桂花、王基平,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高桂花、王基平的户籍地址,但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高桂花、王基平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桃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贝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