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桃花与高桂花、王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桃花,高桂花,王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497号原告:朱桃花,女,汉族,1952年8月25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高桂花,女,汉族,1955年9月12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王基平,男,汉族,1955年2月2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朱桃花与被告高桂花、王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地址,没有找到被告高桂花、王基平,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高桂花、王基平的户籍地址,但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高桂花、王基平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桃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晓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贝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