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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411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佟某,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满族,会计,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设计师,住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汪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王金旭人民陪审员  赵丽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