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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彭静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静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静龙,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静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礼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静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晚18时许,被告人彭静龙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京都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徐某1离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iphone6plus手机拿走。经鉴定,该iphone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876元。当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昌市迎宾大道无极网吧将被告人彭静龙带回派出所调查,并从其身上搜获被害人的iphone6plus手机。经讯问,被告人彭静龙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彭静龙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网上追逃,2017年1月22日下午16时许,公安民警在麻纺小区内的马路上将彭静龙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彭静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彭静龙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徐某1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胡某1证言、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彭静龙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彭静龙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静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4876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静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静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审判员  江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