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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余家庆与刘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家庆,刘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440号原告:余家庆,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刘长林,男,1987年4月2日出生,住海林市新安朝鲜族镇。原告余家庆与被告刘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余家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家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