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5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洪庆与焦作市怀香面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庆,焦作市怀香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1687号原告刘洪庆,又名刘红庆,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梅,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焦作市怀香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番镇杨磊工业区。证照号码:410825000010059。法定代表人:曹顺心,公司负责人。案由承揽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所欠原告面粉150斤,麸皮136.5斤;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焦作市怀香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洪庆面粉150斤,麸皮136.5斤。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作市怀香面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