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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燕青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燕青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刑终100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燕青,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平潭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燕青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燕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林燕青退赔被害人黄某、杨某、吴某1、吴某2的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林燕青不服,以原审认定其诈骗金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诈骗对象主要是近亲属,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原判量刑太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燕青部分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赵家玲审判员  詹昌裕审判员  江爱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诺忱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