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君梅申请执行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君梅,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580号申请人郭君梅,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刘杰,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君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郭君梅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