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朱崧萤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朱崧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理人:张育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崧萤,女,生于1968年7月5日,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暂居汉中市汉台区。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崧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建祥代理审判员 王雅泽代理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希萌 搜索“”